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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星代购返利骗局中的受害者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

发布时间2025-05-05 15:09

近年来,以“聚星平台”为代表的代购返利骗局通过虚构跨境物流、伪造商品信息等手段,诱骗消费者支付高额资金,最终以商品质量瑕疵、账户冻结等理由拒绝退款。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、跨地域特征显著,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应对策略而陷入维权困境。本文将从证据固定、法律程序启动、公益诉讼机制等角度,系统性分析受害者可采取的法律救济路径,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。

固定关键证据

证据收集是维权行动的基础。聚星代购骗局中,诈骗者常通过社交平台私聊、群组解散、定期清空聊天记录等方式销毁作案痕迹。受害者需在第一时间完成以下证据固定: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(包括群公告、转账指令、商品承诺等)、导出支付宝/微信支付流水(需包含商户名称、交易单号)、拍摄未拆封快递面单与开箱视频(证明商品实际交付状态)。如所述,“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返利协议等证据对于维权至关重要”,特别是涉及跨境物流单号的,应通过邮政EMS官网查询物流轨迹并截图。

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需符合技术规范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电子数据应通过区块链存证、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固化。例如案例中,小林诈骗案正是通过交易记录锁定犯罪主体,因此建议受害者使用“权利卫士”“存证云”等专业工具对手机端证据进行存证,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。

启动法律程序

刑事报案需把握黄金时间窗。依据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20条,公安机关可对涉案资金实施紧急止付。受害者应携带转账凭证、聊天记录等材料至所在地派出所报案,重点说明“虚构跨境物流”“诱导追加投资”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节。如强调,“及时报警是追回资金的关键步骤”,特别是在发现群组解散、账号异常后24小时内报案,能有效提高资金拦截成功率。

民事诉讼可突破刑事程序局限。对于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(如单案金额低于3000元)或犯罪嫌疑人难以追查的情形,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主张“退一赔三”。提及的上海公益诉讼案中,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非法获利1倍赔偿,这为代购骗局受害者提供了参照——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提交集体诉讼申请,利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4条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维权成本。

借助公益诉讼机制

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拓宽救济渠道。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(),检察机关可通过协助调查、法律咨询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。例如在“聚星平台”类案中,若受害群体达200人以上,省级消保委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8条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,并申请法院查封平台关联企业账户。

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实现损失补偿。上海案创设的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模式()具有示范意义,该机制将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定向用于消费者救济。建议受害者主动向地方消协提供案件线索,推动建立“聚星平台”专项救济基金,通过资金池分配实现小额分散损失的集中兑付。

利用新型法律保障

援引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强化追责。该法第14条明确禁止“非法提供支付接口”“批量账号自动切换”等行为,这与聚星平台使用虚拟账号收款、频繁更换收款方的作案手法高度契合。受害者可依据该法第30条,要求电信运营商提供涉案账号实名信息,为民事诉讼主体确认提供关键证据。

虚拟财产保护条款的应用突破。根据案例,游戏账号、代购积分等虚拟财产已纳入法律保护范围。若平台以“积分返利”“账户升级”等名义诱骗充值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27条主张虚拟财产损害赔偿,并通过司法鉴定评估虚拟权益的实际价值。

构建防范体系

建立跨境代购风险评估机制。消费者可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核查代购企业资质,对宣称“美国直邮”但物流轨迹显示国内中转的(如案例),立即终止交易并举报。同时12经验,坚持“低价诱惑需谨慎”“必须走平台交易”的原则,拒绝银行卡直汇等非正规支付方式。

推动平台责任与技术反诈联动。建议电商平台建立“代购商家白名单”制度,对未提供《海关报关单》《品牌授权书》的商户实施流量限制。借鉴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14条要求的“非法设备识别阻断”技术,开发代购领域交易风险预警系统,对异常订单(如短时多账户集中付款)启动人工审核。

总结而言,聚星代购骗局受害者需形成“证据固定—法律启动—集体救济—技术防御”的全链条应对策略。当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跨境取证难、虚拟财产估值标准缺失等问题,未来需进一步完善《电子商务法》实施细则,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存证、资金流向追踪中的深度应用。只有通过个体维权与制度创新的双向互动,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新型消费欺诈的蔓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