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2025-04-27 23:30
在“山姆代购诈骗案”中,受害者的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对手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披露的案例,杨先生等消费者通过山姆对公账户转账,并与前员工张某以山姆名义签订协议,而山姆辩称张某已离职且交易流程存在冒领行为。从法律视角看,责任的界定需考察山姆是否存在表见代理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,若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张某仍代表山姆(如使用山姆官方账户、对公转账记录等),则构成表见代理,山姆需承担合同责任。
举证难度较高。消费者需证明张某的行为具有“权利外观”,例如在职员工协助操作、山姆未公示离职信息等。中律师指出,若山姆未及时切断张某权限或向消费者警示,可能被认定管理存在漏洞,进而需承担连带责任。但现实中,消费者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山姆与张某的关联性,导致索赔受阻。
山姆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另一关键问题。根据,山姆声称“已完成商品交付”,但消费者主张货物被冒领且未收到商品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,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时,若未按约定履行,应承担退款及利息责任。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款项进入山姆账户后,商品被冒领的行为是否属于山姆的履约瑕疵。
从合同关系看,山姆作为收款方需确保交易安全。中律师夏孙明指出,山姆若无法提供提货单、签收记录等履约证据,可能被认定为违约。而消费者主张的550万元损失,需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山姆内部流程是否存在过失(如未验证提货人身份)。若法院认定山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则其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山姆《大单购物协议》中关于“对授权人员身份无审核义务”的条款成为争议焦点。根据中律师任俣的分析,此类格式条款可能因违反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而无效。若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义务,法院可认定其无效。例如,山姆作为管理方放任冒领行为,却通过协议转嫁风险,涉嫌不公平条款。
消费者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主张条款无效。提到,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。若山姆协议中相关条款被判定无效,消费者可要求山姆承担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责任,并追偿损失。
尽管本案涉及实体店交易,但代购行为的跨境属性仍值得关注。根据,跨境电商平台需承担信息审核、交易安全保障等责任。若山姆作为平台方未对入驻商家(如张某)资质进行核查,或未及时关闭冒用名义的账户,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。和的案例显示,冒用品牌名义的代购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诈骗,平台若存在监管疏漏可能面临共同责任。
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五十四条,平台需确保交易信息真实、完整。若山姆默许代购利用其品牌背书进行交易,却未对资金流向和商品交付进行监控,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总结与建议
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山姆在交易链条中的法律责任。从现有证据看,消费者若能证明山姆存在表见代理或格式条款无效,则有望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损失。跨境电商平台的特殊监管义务为维权提供了额外路径。
未来研究方向可聚焦于:1)企业员工离职后权限管理的标准化;2)格式条款司法审查的细化标准;3)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边界的明确化。对于消费者,建议在交易时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、转账凭证,并警惕“对公账户”与“个人行为”混同的风险。法律层面需强化对预付款交易的监管,避免类似诈骗行为重复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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